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19年6月3日发布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职责分工: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工作,监督和指导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相应负责环评审批的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事中监管;由污染源日常监管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事后监管。
2.对审批制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实行不同的监管要求:
事中监管:(1)审批制:监管频次: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生态影响审批制项目,施工期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其他审批制项目,在调试期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审批制项目,调试期内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监管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
(2)告知承诺制:监管频次: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生态环境部门对承诺内容和环评文件进行核查。在项目调试期内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监管内容:除按照审批制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监管有关内容执行以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被审批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检查。
事后监管:(1)审批制:监管频次: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半年内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和监测;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和监测。监管内容: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等。
(2)告知承诺制:监管频次: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监督性执法检查和监测。监管内容:按照审批制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有关内容执行。
(3)备案制:监管频次:对年度内新备案的建设项目以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现场检查。监管内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辐射类项目按照辐射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与污染源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完成后或者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实际满一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事后监管,并将其纳入各自的污染源日常监管计划。
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事后监管还需符合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5.环境影响后评价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经备案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依据之一。
6.信息公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完成后登陆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建成后信息等。
7.公众监督
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